淄博高青縣實施貨運車輛道路通行新規定——提升道路安全與空氣質量
2024-12-13 13:40:03類型:來源:卡車人作者:qiuxs
為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同時降低機動車尾氣污染,提高道路交通環境和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淄博市高青縣的實際情況,將對道路上的貨運車輛實施禁止和限制通行措施。以下是具體的公告內容:
一、限制和禁止通行的區域及道路
限制通行的區域是由西環路東側(不包括西環路)、南環路北側(不包括南環路)、長江路和濱河路南側(中心路至西環路,不包括這兩條路)以及開泰大道西側(不包括開泰大道)圍成的區域。
限制通行的道路包括北唐路(南環路至清河路)、蘆姑路和國井大道(南環路至長江路)。
禁止通行的區域是由開泰大道西側(不包括開泰大道)、西環路東側(不包括西環路)、長江路和濱河路北側(中心路至西環路,包括這兩條路)以及北環路南側(不包括北環路)圍成的區域。
二、限制和禁止通行區域的管理規定
禁止通行區域的管理規定如下:
1. 皮卡車(多用途貨車)全天可以進入禁止通行區域。
2. 輕型普通貨車全天可以進入禁止通行區域。
3. 新能源車輛的管理規定:
(1)新能源輕型貨車全天可以進入禁止通行區域。
(2)符合環衛作業要求和密閉運輸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車和新能源混凝土運輸車,在每天的7:00至8:30和17:00至19:00禁止進入禁止通行區域。在其他時間,需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備車輛信息、通行路線和時間,經確認同意后方可通行。
(3)除了上述新能源車輛外,其他新能源車輛全天禁止進入禁止通行區域。
4. 重型和中型貨車、掛車、危險品運輸車、工程運輸車、拖拉機、三輪柴油車、低速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全天禁止進入禁止通行區域。
限制通行區域的管理規定如下:
1. 掛車、國Ⅳ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重中型貨車每天6:00至23:00禁止進入限制通行區域和道路。
2. 危險品運輸車、工程運輸車、拖拉機、三輪柴油車、低速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全天禁止進入限制通行區域和道路。
三、特殊情況下的通行規定
如果因生產、生活和市政工程建設等確需在限制和禁止通行區域及道路上通行或停靠的車輛,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通行證(碼),按指定路線和時間通行。
四、車輛通行證(碼)的發放規定
對于不滿足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和中型貨車、三輪柴油車和低速貨車,將不予發放車輛通行證(碼)。
五、重污染天氣下的通行規定
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紅色預警時,重中型柴油貨車在城區內禁止通行。
六、特殊情況下的通告發布
遇有重大活動、突發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況限制通行的,將另行向社會發布通告,所有車輛按通告要求執行。
七、特種車輛的通行規定
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不受限制和禁止通行區域路段和時段的限制。
八、皮卡車的定義
本公告所稱的皮卡車是指具有以下全部主要技術特征的多用途貨車: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核定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5人(含駕駛人)、駕駛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貨箱欄板(貨廂)上端離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載貨汽車。
九、違反規定的處罰
對于違反本公告車輛禁止和限制通行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十、公告的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標簽: 淄博高青縣 道路通行規定 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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